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章程

时间:2022-03-28     来源:事业发展处     阅读0

序言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91年,前身为山西文化艺术专修学院,2001经山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山西省第一所民办高职院校,更名为山西兴华职业学院。2014年5月16日,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是教育部首批转型的应用型高校,是山西省首批确定的应用型试点高校。

学校立足山西,面向全国,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 的办学方针;奉行“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服务于学生”的办学理念;恪守“自立自强、艰苦奋斗、从严治校”的办学精神;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紧密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办学内涵,提升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努力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应用型、地方性、综合类普通本科高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校举办者与师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民办教育的机制优势,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英文名称:Shanxi College of Appli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网址:www.sxcast.edu.cn。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校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修业年限的规定,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截至2021年底全日制在校生为:15100人,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办学地址为: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榆古路东1号;辖有两个老校区:①黄陵校区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路39号;②太谷校区地址:晋中市太谷区南寺街5号。

第五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

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学校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按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本校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系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办学水平,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生在校各科成绩合格者,学校依法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一节  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宋兴航先生。开办资金为:25826万元人民币。截至2021年总资产为14.76亿元。学校资产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和社会捐助等,所有资产归属于学校名下,无任何财产争议。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九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领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学校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负责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负责对学校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依法自主办学,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四)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并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需签订变更协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第二节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五)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等上级机构组织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四)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由学校举办人担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领导代表、党政干部代表、教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学校党委书记按规定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第十六条  董事按董事会章程推选,更换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同意产生。董事会中干部或教职工代表各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名单报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确定学校的办学方针及指导思想;制定学校发展建设规划;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办学规模;

(二)决定校长的任免事宜,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聘任;

(三)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审议通过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值、折旧、损耗计划报告;审核财务年度预算、决算;

(四)修订学校章程和主要的规章制度;

(五)审核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

(六)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革事项;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及校领导的工资待遇;

(八)决定学校的重大活动,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九)制定、修改、批准学校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参会时间、地点、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2/3以上。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四)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或授权董事均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章程,履行责任,按时参会;

(三)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决定,积极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任期同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出资者、工会组织代表组成。监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学校办学活动和重大项目;

(二)检查学校财务及运行状况;

(三)对学校董事、校领导违规或违章进行监督;

(四)对损害学校利益行为进行纠正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按照国家对民办高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并报上级备案,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校长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学校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主持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目标责任书、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活动,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学校内部教学行政管理机构,推荐副校长人选,设立、调整和撤销学校职能部门;

(五)有权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层以下干部、职工,审定月工资及奖惩方案;

(六)按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负责学校日常经费的管理与审核支付;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领导机构,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工作,各校务委员分工负责相应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按照分工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着简政高效的原则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日常管理的集体领导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的管理机制,目前设置八个二级学院及两个教学部,并根据需要调整。八个二级学院为:信息工程学院、建工学院、动力与电气工程学院、财经学院、管理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文化传媒学院,两个教学部为:基础教学部及思政部。

第三十条  为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水平,以点带面培养拔尖创新型人才,学校每年从本科新生中跨学科跨专业选拔优秀人才组建“1+1”实验班,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学校“三创学院”,旨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为高质量创业目标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管理机构遵循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设置,现设置以下行政机构:校长办公室、教学工作部、科研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事业发展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后勤保障处、招生就业处、设备处、实验实训中心、经营处、校企合作办公室、安全保卫处、校区管理办公室共计18个处级单位。

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进行及时调整或合署。

第五节 工会、团委、妇联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条例、决定、决议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校福利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对其提出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重要作用。建立学生会,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

第三十五条  依法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委员会由省委教育工委批准成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省委组织部选派。学校党的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学校党委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进入校务委员会参与管理;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推动学校健康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校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提升科研水平。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党委办公室,结合实际单设或合署设立组织部、宣传部、思政部、学生工作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等,配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建设好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

第四十五条  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一节  专家咨询及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及学术组织,配合行政机构开展咨询、管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司其职发挥相关作用。

第四十八条  各委员会均按职责订立章程,其工作内容以学校核准的章程行使相应责任。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评审教师的职称及晋升等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核授予学生学位等事宜。

第四十九条  学术组织的主任委员由德高望重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担任,经校长推荐,通过党政联席会同意后聘任履职,学术专家委成员由学术水平高、为人公道正派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经上级批准,依法设立人文社科组织:应用型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机构,主任由校长兼任,研究人员由主任聘请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可届中调整。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评审学校科研基金项目,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三)审议人才培养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四)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五)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六)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七)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投票表决,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是授予学生学位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设有主席、副主席和委员职务,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山西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核并批准学位授予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审定学院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七)审定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四节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职称评审评委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负责,受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并符合上级要求的值数。

第五十九条  学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按三分之二配比,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对中级、初级人员的评审工作。

第六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荐遴选产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本系列(专业)同级职称 3 年以上或具有高一级职称。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教学水平高、具有学科代表性和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的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学校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跟踪研究高等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

(二)配合学校及教学管理部门,调查、研究、咨询和审议学校教学改革重大决策,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三)调研、咨询并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咨询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管理文件。

(四)指导中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通过对中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师队伍。

(五)对日常教学运行工作进行指导。随机深入教室、实验室、教研室等,进行听课、看课、评课并参与教研活动。在对教师课堂教学做出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及时与有关教师及基层教学组织进行沟通与交流,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学期对委员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优秀的委员,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指委委员,学校有权做出调整。

第六节  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咨询、指导、检查、监督的专家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

第六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建设,审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方案。

(二)督导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工作,促进教学改进的落实。

(三)审议教学质量管理、教学督导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四)对学校教学及管理的运行、学风建设进行调研督导,对质量监控结果进行评价、审议、分析。

(五)负责对有争议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

(六)对各类教学评奖、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从教学质量方面给予评价,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

(七)对专兼职教师教学效果予以评价指导。

(八)接受学校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六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由校长主管。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须通过表决决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推行定岗、定责、定资的“三定”方案,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五险一金”手续,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以立德树人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岗位制度和教师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推行教育职能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学辅助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学校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构建一支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师资团队。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本人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标准,每月保证其工资所得,并按相关规定享有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积极提出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岗位安排、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热爱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集体利益;

(二)安心从教,爱岗敬业,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的申诉机构设在校纪委、人事处。

第七章  学生

第七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依法参与学校各类活动;

(二)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图书资料;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六)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敬师长,规范行为,注重修德,形成良好素质;

(二)勤学苦练、一专多能、完善自我、立志成才;

(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公物,爱惜民办教育财产,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实训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安置就业。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侵占办学经费。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十二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八十三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坚持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和自编教材,积极组织实施教学、教研活动。学校倡导学术自由,实施教授专家治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不断完善自我评估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常态监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科研创作、教学成果项目。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设立教学科研奖项,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技创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学生动手能力。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校际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学校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合作企业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八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地方支柱产业集团等组建教育科研服务平台,开展多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深化产学研教融合。

第九十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学校依法对校办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九十二条  学校成立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体、互助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产生,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按照校友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历届在校学习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及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学校相关义务的社会人士。

第九十四条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终身培训和其他服务。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章程运行和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节  校训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求知、修德、强能、报国。

第二节  校徽

第九十七条  山西应用科技学院弘扬“三三精神”,以启迪民智、教育兴国、立德树人为己任,着力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该标志以此为设计出发点,体现学学校核心内涵。本标志总体轮廓为圆形,主体造型以代表学校标志性建筑校门造型进行设计,设计采用了简化提炼的方法,把具象的图形进行处理,给人以简洁、明了的感受。主体造型体现了大气、庄重、明快、稳健,整体校门借助地面透视线,保持了纵深、重叠、延展的特点。

校徽内侧下方的“1991”字样,代表学校始建于公元1991年。标志外围由山西应用科技学院中英文名称组成,体现了学院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宏观目标。其中,校名中文标识采用了毛体字简体,英文标识为方正黑体简体,简洁明快、美观大方。标志内环底衬设置“S”字母变形,一是代表山西,二是“科技”的英文单词“SCIENCE”的首字母,蕴含着凝聚性和多样化的设计内涵。

校徽采用了深蓝色,既体现了学校科学、规范、稳健的办学品格,又体现了学校奋进拼搏、教育兴国的深沉情怀,也体现了科院师生能量的充沛,还体现了学校充满希望和生机的未来发展之路。

第三节  校旗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校旗采用了黄蓝两色简明而鲜亮,深蓝色校徽居上,校名以毛体排列下方,校旗造型体现了大气、庄重、明快、醒目的特点,彰显了学校科学、规范、稳健的办学品质,展现了学校师生蓬勃向上、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四节  校歌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托起明天的希望》。

第五节  校庆日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6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节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校董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应当申请终止:

(一)学校资金发生严重困难,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办学期限届满,因其他重大原因,经校董会一致同意终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四)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校董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终止时,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终止时,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销毁印章。学校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予以公告,即为终止。

第二节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必须由董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出修改理由及方案,经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节  章程解释权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按民主、公平的原则制定,经党委会、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校董事会批准并由校长签发,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执行监督机构是学校监事会。

第二百条  本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核准,自山西应用科技学院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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